臺北縣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

【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北府環一字第0940033584號】

  • 一、臺北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永續發展重大議案之研訂審議及永續發展相關事務之協調推動,特設臺北縣永續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• 二、本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 (一)研訂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,並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。
    2. (二)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會議,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國際城市及跨縣市合作。
    3. (三)協調推動本縣水土資源永續利用、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,促進民眾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。
    4. (四)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,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生態系平衡。
    5. (五)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,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。
    6. (六)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,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,全面落實永續發展工作。
    7. (七)其他相關事項。
  • 三、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縣長兼任;一人為副主任委員,由副縣長兼任;其餘委員,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:
    1. (一)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、建設局、農業局、環境保護局、衛生局及教育局局長。
    2. (二)學者專家。
    3. (三)產業界代表。
    4. (四)社會團體代表。
  • 四、本會委員任期三年,期滿得續派聘之。但代表機關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    委員出缺時,應予補聘;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。
  • 五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府環境保護局(以下簡稱環保局)局長兼任之,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會務。
  • 六、本會設秘書組,置幹事二人至三人,由環保局派兼之,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,辦理本會行政事務。
  • 七、本會設工作會議,由執行秘書召集,辦理本會議案之規劃及決議之協調事項。
  • 八、本會於必要時,得設工作分組,各分組之成員,由第三點各款之委員組成之,並以第一款之委員為召集人,辦理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策定及推動。
  • 九、本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   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為會議主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,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    開會時,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、社團代表等人士列席。
  • 十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,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,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。
   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、決議之迴避,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。
  • 十一、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,不得開會;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。可否同數時,由主席裁決之。
  • 十二、本會決議事項,由本府相關單位辦理或委託學術機構、學者專家研究執行,重大決議並應報經縣務會議通過;相關單位應將每四個月之工作執行情形,送請秘書組彙整後提報本會,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支應。
  • 十三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。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,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;參與審議本縣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者,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。
  • 十四、本會所需經費,由環保局及各單位相關預算支應。
  • 十五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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